清算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0年度,2號
PTDV,110,司執消債清,2,20210803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

聲 請 人 林宥葶即林怡欣
即 債務 人
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國民年金組)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(高屏業務組)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

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簡稱消債條例 )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。經查,債務人無不動產、保單解約金或可資變賣之財產 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 稽。此外,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,應足堪認債務人之 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 三、依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,爰於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 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