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20號
PTDV,110,司催,20,20210831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
聲 請 人 吳樂偉 
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 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,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證 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 第559 條定有明文。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 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所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所 記載之付款人為「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」,然聲請人聲請 狀誤載付款人為「吳樂偉」,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 日裁定命聲請人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,更正本件聲請附 表,聲請人於110 年4 月1 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。因此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 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