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戴安妤
債 務 人 陳素琴即陳莛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
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6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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