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975號
PTDV,110,司促,9975,2021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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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代 理 人 戴安妤 

債 務 人 陳素琴即陳莛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
 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6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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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