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966號
PTDV,110,司促,9966,20210831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966號
債 權 人 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東章 


債 務 人 范文通PHAM VAN THONG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500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 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