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947號
PTDV,110,司促,9947,2021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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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紀恩帆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伍拾肆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42 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
  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
 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紀恩帆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
  間自109 年5 月14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
  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
 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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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