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1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陳振盛 債 務 人 白鈤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