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7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金菊
上列聲請人與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59,347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
。(如:發票、契約、對話紀錄等)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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