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815號
PTDV,110,司促,9815,2021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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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


債 務 人 劉雪琴 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捌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
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九
  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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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