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667號
PTDV,110,司促,9667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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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涂瑞枝 

上列聲請人與黃珠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黃珠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更正本案主張之起息日,並陳明請求之年息為何( 聲
  請狀所載起息日為民國2018年9 月10日,惟應不得早於到期
  日民國108 年3 月13日;年利率為空白) 。
三、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為會款,年份單位為西
  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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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