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659號
PTDV,110,司促,9659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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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
代 理 人 張家銘 
債 務 人 石泉威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
 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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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