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卓泇佑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卓泇佑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卓泇佑發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燕巢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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