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617號
PTDV,110,司促,9617,2021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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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

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卓泇佑 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卓泇佑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卓泇佑發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燕巢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 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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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