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邱文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伍佰零肆元,及
暨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邱文慧於民國92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5月20日結帳日止,
帳款尚餘334,504 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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