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588號
PTDV,110,司促,9588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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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邱文慧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伍佰零肆元,及
  暨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 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邱文慧於民國92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 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  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  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5月20日結帳日止,
  帳款尚餘334,504 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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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