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524號
PTDV,110,司促,9524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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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張秀玉 
上列聲請人與王秀鳳張齡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案支票號碼:L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。
二、請提出對王秀鳳請求給付535,90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
  支票發票人為張齡月) ,並陳明本案是否對相對人王秀鳳
  張齡月為連帶請求?若是,請提出得對相對人王秀鳳主張連
  帶之依據,併更正聲明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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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