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504號
PTDV,110,司促,9504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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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陳文建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
 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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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