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457號
PTDV,110,司促,9457,2021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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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方錫仁 


債 務 人 彭撒母耳


      徐秋美 

一、債務人徐秋美彭撒母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
  仟陸佰柒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彭撒母耳於民國105 年4 月至108 年11月間邀同債
  務人徐秋美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
  據」1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9,673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  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 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 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彭撒母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
  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徐秋美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
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秋美、彭│自民國110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.9 │
│  │59673 │撒母耳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秋美、彭│自民國110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59673 │撒母耳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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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