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437號
PTDV,110,司促,9437,2021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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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7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


債 務 人 洪勝忠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、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
  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
  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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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