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382號
PTDV,110,司促,9382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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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


上列聲請人與郭仁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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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