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376號
PTDV,110,司促,9376,20210820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蕭寬天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18.25 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,按年
  利率百分之1.825 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.
  65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