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346號
PTDV,110,司促,9346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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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郭俊宏 
債 務 人 伍柏翰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
  8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
  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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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