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158號
PTDV,110,司促,9158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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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債 務 人 廖春蓮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㈡、緣相對人廖春蓮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,額度新
  臺幣30000 元整。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
  金餘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
  00% 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
 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
 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 超過聲請人所准
 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
 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
  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
 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%計付。
㈢、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811 元整,及自民國95年7
 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。
㈣、銀行法第47之1 條修正: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,銀行辦
  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
  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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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