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822號
PTDV,110,司促,8822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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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曾子明即曾繁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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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