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760號
PTDV,110,司促,8760,20210813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760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代 理 人 沈煥博 
債 務 人 方鈞正即方永旭之繼承人


      方鈞右即方永旭之繼承人


      方鈞玉即方永旭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方永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
  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
  拾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 計算之利息,另自
 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  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當期( 月) 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 下同) 壹
  佰伍拾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
  金參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
  金陸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方永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