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謝鳳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,及暨
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99 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謝鳳玉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,000
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
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6月17日起即拒
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93,499元整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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