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656號
PTDV,110,司促,8656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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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


債 務 人 鍾孟伶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元,及自本件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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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