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618號
PTDV,110,司促,8618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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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
代 理 人 賴塘中 
債 務 人 涂榮昌即進壽堂中藥房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1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已
  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伍拾參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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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