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588號
PTDV,110,司促,8588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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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58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余守飛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捌拾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余守飛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
  元,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2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 採機動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  年06月24日止累計93,580元正未給付,其中93,332元為本金
  ;155 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
 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858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余守飛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.845%│
│  │93332 │     │6月25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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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