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574號
PTDV,110,司促,8574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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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曾明昌即曾明月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壹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曾明月於民國95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
  約定分024 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
  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
 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17日止累計123,914 元正未給付,
  ( 其中31,620元為本金,92,294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違約
  金。
㈡、債務人曾明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。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17日止累計9,100 元正未給付,
  其中1,969 元為消費款;7,131 元為循環利息。債務人依約
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2) 所示之
  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明昌即曾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969元│明月   │6月1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明昌即曾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31620 │明月   │6月1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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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