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聲請人與陳見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顏嘉鈴之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鄉
○○村○○路000 巷0 號」為債權讓與書面通知,並提出該
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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