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078號
PTDV,110,司促,8078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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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上列聲請人與陳見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見文之監護人顏嘉鈴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  請勿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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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