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聲請人與陳見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見文之監護人顏嘉鈴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請勿省略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