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452號
PTDV,110,司促,5452,202108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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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債 務 人 許嘉盛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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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