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588號
PTDV,110,司促,4588,202108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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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大裕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4 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 日內補正:「請提出相 對人林大裕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」,聲請人 已收受該裁定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 上開裁定命補正事項以佐其說,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,聲請 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,聲請顯 於法不合,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 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 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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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