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900號
PTDV,110,司促,10900,2021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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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一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債 務 人 高國興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,及其中
  :
㈠、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肆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
 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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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