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850號
PTDV,110,司促,10850,2021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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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0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


債 務 人 李明欽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,及其
  中:
㈠、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
  分之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㈡、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分之
  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㈢、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分之
  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㈣、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
  分之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㈤、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肆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
  分之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㈥、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壹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
  分之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㈦、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
  分之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㈧、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
 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
  息萬分之5 計收之違約金。
㈨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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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