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796號
PTDV,110,司促,10796,2021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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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


債 務 人 蔣良駿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14.61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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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