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施文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,及其
中:
㈠、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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