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蘇林雪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參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
年四月十日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延
滯第二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
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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