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債 務 人 常世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,
及其中:
㈠、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。
㈡、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