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債 務 人 潘氏兒即花心養身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5 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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