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516號
PTDV,110,司促,10516,2021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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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蘇育司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
 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 計算之利
  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
  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25 計算之違約金,
 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3.65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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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