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債 務 人 林珮津即林紅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肆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八
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