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208號
PTDV,110,司促,10208,2021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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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0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代 理 人 林永發 
債 務 人 石永利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18.25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
  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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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