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171號
PTDV,110,司促,10171,2021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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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債 務 人 李榮信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
  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
  臺幣捌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第
  三個月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
  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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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