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29號
PTDV,110,勞補,29,202108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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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9號
原   告 吳蓓雯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
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
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
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聲明第1 項確認僱傭關
係存在,係因定期給付涉訟,原告年僅31歲(民國00年0 月0 日
生),距強制退休尚有34年工作年限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
,推算權利存續期間為5 年,以原告每月薪資新臺幣(下同)4
萬6,466 元計算,標的價額為278 萬7,960 元(46466 ×12×5
=2787960 )。至於聲明第2 項給付工資部分,與僱傭關係存在
之經濟目的同一,原告所受利益不超過僱傭關係存在之範圍,兩
者互為競合,不予併算標的價額,惟聲明第3 項給付加班費及特
休未休工資共94,406元(90106 +4300=94406 )則應合併計算
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8 萬2,366 元(2787960 +94
406 =2882366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,611 元。惟依勞動
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/3 ,故本件原告
應補繳裁判費9,870 元(29611 ×1/3 =9870,元以下4 捨5 入
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文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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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