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9年度,51號
PTDV,109,司執消債清,51,202108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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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

聲 請 人 鄞武英俊
即 債務 人
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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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林煥洲
相 對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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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陳正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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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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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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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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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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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俊嘉
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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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代 理 人 王清華
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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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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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趙書妤
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代 理 人 賴沛興
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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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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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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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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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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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38號裁定自民國(下同)109年1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。經查:債務人無不動產,名下有存款新台幣( 下同)264元、汽車兩輛,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 109年12月3日屏營字第1092900669號函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36179號函、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。其中存款因金額少於300 元,擬保留予債務人日常使用,不予處分;又債務人所有之 汽車兩輛,分別為車牌號碼00-0000號,86年出廠、車牌號 碼000-0000號,90年出廠,皆已遠逾使用年限,顯無清算價 值,亦不予處分。此外,債務人名下尚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



有限公司保單一紙,有債務人陳報狀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壽會貴字109年11月12日第0000000000號函及各 保險公司回函附卷可稽。又債務人上開保單業經本院函該保 險公司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60,061元交本院作成分配表, 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還案款通知、匯款 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可憑。據上,本件既已分 配完結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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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