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8號原 告 鄭瑞美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陳欽煌律師被 告 吳明山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 柯碧蓮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5日上午11時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