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748號
PTDV,108,訴,748,2021081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48號
原   告 鄭瑞美 
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
      陳欽煌律師
被   告 吳明山 
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
      柯碧蓮 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5日上午11時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應慧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