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
附民原告 王麗宜 詳卷
附民被告 林宏懋 詳卷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45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
法 官 粘凱庭
法 官 沈婷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宏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