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簡上附民字,110年度,6號
PTDM,110,簡上附民,6,2021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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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
附民原告  王麗宜 詳卷
附民被告  林宏懋 詳卷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45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粘凱庭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婷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宏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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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