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0年度,68號
PTDM,110,單禁沒,68,2021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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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鄭允生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(110 年度聲沒字第123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
㈠被告鄭允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09 年 度聲勒字第119 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,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釋放出所,並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(下稱前案)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。另被告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於109 年12月2 日為警查獲,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偵查,因該案係於前案觀察、勒 戒執行完畢前所犯,且前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,該案 毋庸另行聲請觀察、勒戒,故予以簽結等情,經本院核閱全 案卷證無訛,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該案簽呈 等件在卷可稽。
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,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 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,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,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附卷可稽,可認均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無訛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2 只,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,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一併諭知沒 收銷燬;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,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 檢驗後,亦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有簡易快速篩檢試 劑結果書附卷可稽,屬於違禁物無訛,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


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祥玉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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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扣案物名稱 │數量│重量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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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甲基安非他命 │1 包│含袋毛重1.85 公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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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甲基安非他命 │1 包│含袋毛重0.76 公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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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毒品器具(安非他│1 支│ │
│ │命吸食器玻璃球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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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