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
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
110年度訴字第234 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顏國昌
選任辯護人 陳沛羲律師
被 告 陳政治
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
被 告 吳維菁
選任辯護人 蔡念辛律師
被 告 黃子源
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
吳龍建律師
被 告 李勇福
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
被 告 黃琨展
選任辯護人 蔡宛庭律師
許乃丹律師
被 告 郭文桐
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
被 告 洪聖輝
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陳偉迪
選任辯護人 葉永宏律師
李衣婷律師
被 告 洪忠義
選任辯護人 賴俊佑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林奕成
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賴緯騏
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
被 告 蔡鴻鳴
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1 年度偵字第96
52號、102 年度偵字第3432號、第6441號),及追加起訴(110
年度蒞追字第1號、第2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顏國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及沒收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,褫奪公權伍年。
陳政治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及沒收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,褫奪公權伍年。
吳維菁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、十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、十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及沒收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,褫奪公權伍年。
黃子源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褫奪公權貳年。李勇福犯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,褫奪公權貳年。緩刑參年,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。
黃琨展犯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一編號六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,褫奪公權貳年。緩刑貳年,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。
甲○○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一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一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及沒收。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;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褫奪公權貳年。
林奕成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一編號七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,褫奪公權貳年。
郭文桐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一編號七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,褫奪公權貳年。緩刑貳年,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。
賴緯騏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一編號七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,褫奪公權貳年。緩刑貳年,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。
陳偉迪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褫奪公權貳年。蔡鴻鳴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,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、政府機構、行政法人、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;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洪忠義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「主文欄」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吳維菁被訴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均無罪。
事 實
一、身分說明:
顏國昌自民國100 年7 月29日至102 年6 月3 日,經高雄市 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任命擔任高雄市桃源區長,其 法定職務為綜理區政,指揮、監督所屬員工,包含指揮、監 督秘書室、經建課員工辦理公共工程採購、施工、驗收及付 款等公用工程發包、興建事項,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。陳政治為顏國昌 之友人,顏國昌與陳政治為謀求不法利益,竟於101 年5 、 6 月前之101 年某日某時許,議定由陳政治擔任顏國昌收賄 之白手套,負責為顏國昌找尋、接洽有意行賄之廠商,並代 顏國昌收取賄賂後,2 人再朋分贓款。吳維菁則為陳政治之
女性密友,顏國昌、陳政治與吳維菁於101 年10月間至102 年2 月底、3 月初某日共同租屋居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 0 巷00號6 樓(下稱楠梓租屋處)。黃子源係陽騏土木包工 業(下稱陽騏土包,登記負責人為巴神龍)實際負責人、李 勇福係正全土木包工業(下稱正全土包,登記負責人為李宗 達)及億栓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億栓公司,登記負責人為李 家興)實際負責人、黃琨展為瑞泰土木包工業(下稱瑞泰土 包,登記負責人為黃清受)實際負責人、郭文桐為毅城營造 有限公司(下稱毅城公司)負責人、蔡鴻鳴為耕陞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,(下稱耕陞公司,登記負責人為陳潮億,102 年 6 月27日後更名為力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)之總經理、陳偉 迪(對外以陳國華自稱,下均稱陳偉迪)為蔡鴻鳴之員工、 甲○○為從事工程設計監造業者,並向負責人為洪忠義之家 萌土木技師事務所(下稱家萌事務所)借牌投標公共工程, 賴緯騏、林奕成均為家萌事務所員工。
二、顏國昌、陳政治、吳維菁、黃子源、李勇福、黃琨展、郭文 桐、蔡鴻鳴、陳偉迪、甲○○、洪忠義、賴緯騏、林奕成分 別於如下所示之工程,為下列犯行:
㈠陽騏土包黃子源部分
顏國昌明知機關辦理採購,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 原則,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;機關辦理招標 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領標、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;機關對於 廠商投標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 秘密,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、第34條第2 項、第 4 項所明文規定。詎顏國昌利用其擔任高雄市桃源區公所( 下稱桃源區公所)區長而得以取得各項招標文件之便,基於 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件之犯意,並與陳政治、吳維菁共同 基於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,分別為下列 犯行:
⒈高雄市桃源區99年度南瑪都颱風工程計畫-梅山1 號聯絡道 路搶修工程部分(即附表三編號1-1 標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 詳如該編號所示,下稱1-1 標案)
由陳政治先與黃子源約定,將協助黃子源取得1-1 標案,並 使黃子源於標案施作過程中不遭受區公所之刁難,而黃子源 則需支付相當之回扣款(該回扣款亦具有賄賂之性質,下均 同),經黃子源應允後,由顏國昌在1-1 標案於101 年11月 12日17時截止投標後,向不知詳情之桃源區公所經濟建設課 課員撒帽.伊斯瑪哈繕(下稱撒帽)取得附表三編號1-1 「 投標過程、廠商及標價欄」所示之廠商之標封後,攜出桃源
區公所,交付陳政治拆閱上開標封,確認黃子源得以新臺幣 (下同)265 萬元之最低價得標,再由陳政治指示吳維菁於 101 年11月12日23時2 分許至23時30分許,持吳維菁所有之 附表四編號1 行動電話,傳送包含「265ok ?楠梓」等內容 之簡訊予黃子源所持用之附表四編號2 行動電話,向黃子源 確認標價及賄款成數為決標金額3 %,而以此方式向黃子源 索取該標案一定比例之回扣,並由陳政治將標封重新彌封後 ,交由顏國昌攜回桃源區公所辦理開標,嗣1-1 標案於101 年11月13日開標並決標後,果由陽騏土包以265 萬元得標。 黃子源明知上開標案有顏國昌違背職務襄助,竟基於對公務 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,於101 年11月13日陽騏土包得 標1-1 標案後不久之某日,藉由吳維菁之聯繫,在高雄市楠 梓區德民路上某泡沫紅茶店外,交付8 萬元之回扣款予陳政 治,陳政治收受後,保留其中4 萬5,000 元,將其餘3 萬 5,000 元交付顏國昌收受。
⒉101 年度高雄市桃源區民生所需小型工程興建與改善工程部 分(即附表三編號1-2 標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所 示,下稱1-2 標案)
由陳政治先於1-2 標案第一次公開招標公告日即101 年11月 2 日前不久之某日某時許,在不詳地點,與黃子源約定將協 助黃子源獲取1-2 標案,並請黃子源於標封內置放空白標單 以利其抽換,黃子源則須支付相當之回扣款,經黃子源基於 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應允之。嗣該標案於101 年11月2 日第一次招標公告後,黃子源將陽騏土木包之投標 資料透過陳政治交由顏國昌代為投標,惟顏國昌擔心遭人非 議,要求陳政治聯繫黃子源自行投標,經陳政治101 年11月 14日使用附表四編號1 行動電話與黃子源持用之附表四編號 2 行動電話連繫後,黃子源乃派遣不知詳情之陽騏土包員工 賴景亮於101 年11月14日14時21分許至桃源區公所附近向顏 國昌取回標封自行投標,嗣該標案第一次開標因未達法定家 數而流標。顏國昌於該標案第二次公告截止投標時間即101 年11月23日17時後不久之某時許,向不知詳情之撒帽取得附 表三編號1-2 「投標過程、廠商及標價欄」所示之第二次投 標廠商之標封後,攜出桃源區公所,交付陳政治拆閱上開標 封以知悉義合營造有限公司係以356 萬元投標,陳政治並於 101 年11月25日21時12分至21時29分許,使用SKYPE 簡訊及 附表四編號1 行動電話,傳送包含「354---8 %Ok? 楠梓」 等內容之簡訊予黃子源所持用之附表四編號2 行動電話,向 黃子源確認標價及回扣成數,經黃子源回傳「5 %」等內容 之簡訊後,雙方議定應支付之回扣款為決標金額5 %即18萬
元,而以此方式向黃子源索取該標案一定比例之回扣,再由 吳維菁幫陽騏土包於空白標單上填寫標價「參佰伍拾肆」( 少「萬」字)元後,由陳政治將標封交回顏國昌攜回桃源區 公所辦理開標,該工程101 年11月26日第二次開標時,因陽 騏土包之標價為354 元,有報價過低之特殊情形而流標。顏 國昌再於該標案第三次公告截止投標時間即101 年12月3 日 17時後不久之某時許,向不知詳情之撒帽取得附表三編號1 -2「投標過程、廠商及標價欄」所示之第三次投標廠商之標 封後,攜出桃源區公所,交付陳政治拆閱上開標封以知悉正 全土包係以371 萬元投標,陳政治於101 年12月3 日20時39 分許至20時44分許,持附表四編號1 行動電話,傳送包含「 365OK?/?%」等內容之簡訊予黃子源所持用之附表四編號2 行動電話以確認投標價格,再由陳政治開拆陽騏土包之標封 ,替陽騏土包之標單填寫標價「參佰陸拾伍萬」元,並將上 開標封交回顏國昌攜回桃源區公所辦理開標,該工程於101 年12月4 日第三次開標,果由陽騏土包以365 萬元得標。嗣 後黃子源以工程進行時遭監造人員陳偉迪刁難等為由而遲未 交付18萬元之回扣款予陳政治而未遂。
㈡正全土包李勇福部分
顏國昌明知機關辦理採購,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 原則,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;機關辦理招標 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領標、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;機關對於 廠商投標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 秘密,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、第34條第2 項所明 文規定。詎顏國昌利用其擔任區長而得以核定底價而知悉底 價金額之便,與陳政治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與洩 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,分別為下列犯行: ⒈桃源區高中里邊坡防護工程部分(即附表三編號2-1 標案, 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所示,下稱2-1 標案) 由陳政治先於100 年年底某日與李勇福期約得以各工程決標 價額10%之款項協助李勇福取得桃源區公所發包之標案,經 顏國昌核定2-1 標案底價為87萬元,並於該案截止投標日即 101 年10月25日17時前某日某時許,將該底價金額告知陳政 治,陳政治再將該底價金額告知李勇福,李勇福乃在標單上 填寫86萬元之標價參標,正全土包因而順利得標2-1 標案。 李勇福明知上開標案有顏國昌違背職務襄助,竟基於對公務 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,於正全土包101 年10月26日得 標後之3 週後某日某時許,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上某統一 超商外,交付6 萬元之回扣款予陳政治,陳政治收受後,保
留其中3 萬5,000 元,將其餘2 萬5,000 元交付顏國昌收受 。
⒉桃源區勤和農路往平台護欄工程部分(即附表三編號2-2 標 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所示,下稱2-2 標案) 由陳政治先於100 年年底某日與李勇福期約得以各工程決標 價額10%之款項協助李勇福得標,經顏國昌核定2-2 標案底 價為98萬5,000 元,並於該案截止投標日即101 年10月31日 17時前某日某時許,將該底價金額告知陳政治,陳政治再將 該底價金額告知李勇福,李勇福乃在標單上填寫96萬6,000 元之標價參標,正全土包因而順利得標2-2 標案。李勇福明 知上開標案有顏國昌違背職務襄助,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之犯意,於正全土包於101 年11月1 日得標後之 3 週至1 月後之某日某時許,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上某統 一超商外,交付7 萬元之回扣款予陳政治。
⒊高雄市桃源區101 年度全區周邊環境設施及道路改善工程部 分(即附表三編號2-3 標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所 示,下稱2-3 標案)
由陳政治先於100 年底與李勇福期約得以各工程決標價額10 %之款項協助李勇福得標後,經顏國昌核定2-3 標案於第三 次招標時底價為461 萬,並於該案截止投標日即101 年12月 4 日17時前某日某時許,將該底價金額告知陳政治,陳政治 再將該底價金額告知李勇福,李勇福乃在標單上填寫459 萬 元之標價參標,正全土包因而順利得標2-3 標案。李勇福明 知上開標案有顏國昌違背職務襄助,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之犯意,於正全土包於101 年12月5 日得標後不 久之某日某時許,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上某統一超商外, 交付20萬元之回扣款予陳政治,陳政治收受後,保留其中12 萬5,000 元,將其餘7 萬5,000 元交付顏國昌收受。 ㈢瑞泰土包黃琨展之101 年度本區農路緊急災害搶修工程(開 口合約)部分(即附表三編號3-1 標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詳 如該編號所示,下稱3-1 標案)
顏國昌明知機關辦理採購,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 原則,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;機關辦理招標 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領標、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;機關對於 廠商投標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 秘密,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、第34條第2 項、第 4 項所明文規定。詎顏國昌利用其擔任區長而得以取得各項 招標文件之便,基於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件之犯意,並與 陳政治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,先由陳政治
於101 年8 月間,向黃琨展表示可協助其得標桃源區公所發 包之標案,且於工程驗收、請款時可予護航過關,而假「借 款」為名義向黃琨展要求15萬元之賄賂,黃琨展乃在高雄市 楠梓區某處,以「借款」為名義交付15萬元予陳政治。嗣3 -1標案於101 年10月16日公告後,陳政治即要求黃琨展以空 白標單參標,待3-1 標案於101 年10月29日17時截止投標後 ,由顏國昌向不知詳情之撒帽取得附表三編號3-1 「投標過 程、廠商及標價欄」所示之廠商之標封後,攜出桃源區公所 ,交付陳政治拆閱上開標封,以知悉其他投標廠商中最低投 標金額為劼揚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劼揚公司)之421 萬元, 陳政治乃開拆瑞泰土包之標封,並替瑞泰土包之標單填寫「 肆佰壹拾玖萬」元之標價,再將標封交由顏國昌攜回公所辦 理開標,嗣該工程於101 年10月30日開標,果由瑞泰土包以 419 萬元得標。黃琨展明知上開標案有顏國昌違背職務襄助 ,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,於得標後數日 與陳政治協議,以前開15萬元借款無須償還之方式交付賄賂 。
㈣毅城公司郭文桐之高雄市桃源區101 年度基層建設小型工程 部分(即附表三編號4-1 標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 所示,下稱4-1 標案)
顏國昌明知機關辦理採購,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 原則,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;機關辦理招標 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領標、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;機關對於 廠商投標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 秘密,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、第34條第2 項、第 4 項所明文規定。詎顏國昌利用其擔任區長而得以取得各項 招標文件之便,基於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件之犯意,並與 陳政治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,於甲○ ○向洪忠義借牌以家萌土木技師事務所名義得標高雄市桃源 區101 年度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(即附表三編 號6-1 標案,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所示,下稱6-1 標 案),且4-1 標案於101 年10月3 日公告招標後,由陳政治 向甲○○表示,若有廠商願意支付工程款8 %賄款,將可協 助該廠商獲得標案,要求甲○○尋找熟識的廠商參標,甲○ ○乃透過賴緯騏、林奕成尋找願意交付回扣參標之廠商。且 因郭文桐曾向賴緯騏詢問有無工程可承攬施作,甲○○、林 奕成乃與顏國昌、陳政治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 犯意聯絡,藉由賴緯騏邀約郭文桐參標4-1 標案,賴緯騏、 林奕成與郭文桐因而於該標案於101 年10月17日開標前2 至
3 日之某日某時許,在高雄市某金礦咖啡店,由賴緯騏、林 奕成告知郭文桐若欲得標,須支付工程標價金額約8 %之賄 款成數,並提供空白投標單以利作業,經郭文桐首肯且依指 示將未填載標價之空白標單透過賴緯騏、林奕成、甲○○轉 交給陳政治,再由顏國昌於101 年10月16日17時截止投標後 不久之某時許,向不知詳情之撒帽取得附表三編號4-1 「得 標廠商及標價欄」所示之廠商之標封後,攜出桃源區公所, 交付陳政治拆閱上開標封,以知悉其他投標廠商中最低投標 金額為劼揚公司之638 萬元,陳政治乃拆閱毅城公司之標封 ,替毅城公司之標單填寫「陸佰參拾伍萬」元之標價,再將 標封交由顏國昌攜回桃源區公所辦理開標,嗣該工程於101 年10月17日開標,果由毅城公司以635 萬元得標。郭文桐明 知上開標案有顏國昌違背職務襄助,竟與賴緯騏共同基於對 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,由郭文桐於101 年11 月1 日在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之毅城公司高雄營 業處所,及102 年1 月16日在家萌事務所屏東營業處內,分 別交付26萬元及27萬元回扣款予賴緯騏,賴緯騏並分別將上 開款項透過林奕成與甲○○,輾轉交予陳政治收受,陳政治 收受後,保留其中44萬元,將其餘9 萬元交付顏國昌收受。 ㈤永鉅公司陳偉迪部分
⒈蔡鴻鳴、陳偉迪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
緣桃源區公所辦理如附表三編號5-1 、5-2 所示之「高雄市 桃源區101 年度全區周邊環境設施及道路改善工程等二件委 託設計監造案」與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0 號農路、勤和平 台聯絡道路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」(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 編號所示,下分別稱5-1 標案、5-2 標案),蔡鴻鳴、陳偉 迪均明知蔡鴻鳴不具專業技師資格,因而不符5-1 、5-2 標 案之投標廠商資格,而無從以自己名義合格參與上開標案之 投標,竟於5-1 、5-2 標案第一次公開招標後,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,推由蔡鴻鳴至位於臺南市○區○○ 路○段00號3 樓之永鉅公司,取得具有投標資格但無投標意 願之永鉅公司負責人張則安同意(張則安涉犯違反政府採購 法罪嫌部分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 字第2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),由蔡鴻鳴向張則安借用永 鉅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5-1 、5-2 標案後,蔡鴻鳴、陳 偉迪共同至桃源區公所拜訪顏國昌,經顏國昌表明歡迎參標 上開標案,陳偉迪乃以永鉅公司名義至桃源區公所分別投標 5-1 、5-2 標案,並負責將相關文件資料送往永鉅公司用印 事宜,嗣5-1 、5-2 標案終由永鉅公司得標。 ⒉貪污部分
顏國昌明知不論公共工程係採指定廠商比價、議價或公開招 標,均係欲透過公平、公開之方式,經由市場競爭機制,以 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,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7 款 規定,投標廠商若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,應不 予開標。因陳偉迪於5-1 、5-2 標案公開招標後,向顏國昌 表示有意投標,並私下電詢顏國昌其得標之機會,顏國昌與 陳政治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與違背職務收受不 正利益之犯意聯絡,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, 由顏國昌指示陳政治於101 年8 月14日至同年月17日前之某 時許,勸退對於5-1 標案亦有投標意願之甲○○,以護航陳 偉迪得標,甲○○乃與顏國昌、陳政治共同基於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,應允不前往投標後,5-1 標案果由 永鉅公司得標。陳政治並於永鉅公司得標5-1 、5-2 標案後 之101 年9 月間某日,依顏國昌之指示,聯繫陳偉迪,並與 陳偉迪在高雄市某處見面,向陳偉迪約定上開兩工程決標價 額20%之回扣,陳偉迪為免工程遭受刁難,乃基於使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而應允之。陳偉迪再於101 年9 月至10月間,基於使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 之犯意,招待陳政治至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 大帝國舞廳飲宴消費1 次,復招待顏國昌與陳政治至大帝國 舞廳飲宴消費1 次,席間陳政治告知陳偉迪其係以勸退甲○ ○之方式協助陳偉迪得標後,陳偉迪竟由前開使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之犯意,提升為使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之犯意,於上開2 次舞廳消費完畢後 結帳,而分次交付消費金額約3 萬元之不正利益予陳政治及 顏國昌,與消費金額約1 萬元之不正利益予陳政治;復於上 開2 次飲宴完畢後,於「借款」為名義分次交付3 萬元與5 萬元之回扣款予陳政治;再於101 年9 月至10月間,在台灣 高鐵左營站附近之租車行,2 度為陳政治租車,而交付租車 費約7,000 元之不正利益予陳政治。
㈥家萌事務所甲○○部分
⒈甲○○、洪忠義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
緣桃源區公所於101 年間至102 年間辦理「高雄市桃源區10 1 年度基層建設小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」、「高雄市桃源 區101 年度全區農路維修等二件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」、「 高雄市桃源區101 年度公所各項設備(施)裝修工程等二件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」、「101 年度本區農路緊急災害搶修 工程委託監造案」、「高雄市桃源區102 年度農路修繕等二 件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」、「建山一號橋野溪清疏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案」之工程採購案(即附表編號6-1 至6-6 標案,
招標、決標過程詳如該編號所示,下分別稱各編號標案,合 稱6-1 至6-6 標案),甲○○明知其不具專業技師資格,因 而不符6-1 至6-6 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,而無從以自己名義 合格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,乃分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,與具 有登記合格並開業之家萌事務所負責人洪忠義(係原住民, 原住民地區標案具優先議價權)合意,由甲○○向洪忠義借 用家萌事務所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6-1 至6-6 標案,而洪忠 義基於明知自己及家萌事務所均無參與投標之意願,竟分別 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,而容許甲○○借用其本人與家萌 事務所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上開標案。
⒉6-1至6-3標案部分
顏國昌、陳政治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,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,由顏國昌指示陳政治於101 年農 曆年後至5 、6 月間某日,由陳政治使用附表四編號3 行動 電話,與甲○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後,在 高雄市楠梓區某處與甲○○見面,陳政治告知甲○○其得以 協助甲○○得標,並得協助處理標案後續履約事宜後,甲○ ○為求陳政治協助處理當地居民陳情、抗爭與後續請款事宜 ,並避免工程遭受刁難,乃與陳政治約定給付決標金額10% 之回扣款,作為陳政治上開協助之對價。甲○○並於協議後 不久之某日,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,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處,以「借款」為名義,交付10萬元 前金予陳政治。陳政治乃於6-1 至6-3 標案招標公告後,要 求甲○○前往參標,嗣甲○○陸續得標上開標案後,甲○○ 乃於101 年8 、9 月間,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,在陳政治楠梓區住處,陸續交付15萬元回 扣款予陳政治收受,陳政治收受後,保留其中7 萬5,000 元 ,將其餘7 萬5,000 元交付顏國昌收受。
⒊6-4至6-6標案部分
顏國昌、陳政治知悉甲○○以家萌事務所名義得標6-4 標案 後,竟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,與吳維菁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與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,推 由陳政治使用附表四編號3 行動電話與吳維菁使用附表四編 號1 行動電話,與甲○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 繫後,由陳政治於102 年12月至1 月間某日,在高雄市某處 與甲○○見面,向甲○○要求工程案決標金額10%之回扣款 ,作為顏國昌、陳政治協助甲○○得標與處理當地居民陳情 、抗爭與後續請款事宜,並避免工程遭受刁難之對價,經甲 ○○允諾。陳政治又要求甲○○前往參標6-5 及6-6 標案, 嗣甲○○陸續得標上開標案後,甲○○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
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,透過吳維菁之 聯繫,接續於102 年2 月8 日13時28分後不久之某時許,及 102 年3 月20日下午至102 年3 月21日間凌晨某時許,在高 雄市某處,陸續交付共15萬元回扣款予陳政治收受,復於10 2 年1 月25日、102 年3 月20日至3 月21日凌晨某時許招待 陳政治至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B1之LOVE 76 酒店( 下稱愛76酒店)飲宴消費2 次,而交付各約1 萬元、2 萬元 之不正利益予陳政治;於102 年1 月31日至2 月1 日凌晨某 時許招待陳政治、顏國昌至愛76酒店飲宴消費1 次,而交付 各約7,500 元之不正利益予陳政治、顏國昌。三、嗣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(下稱高雄市調處)依法對吳 維菁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,及陳政治所使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,與顏國昌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,並於102 年5 月1 日持本院 核發之102 年度聲搜字第298 號至陳政治位於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○路000 巷00號5 樓住處、吳維菁位於台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000 巷00號2 樓之1 住處、黃子源位於屏東縣○○市 ○○○街00巷00號之住處及陽騏土包位於屏東縣○○市○○ 路000 號之辦公室、郭文桐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 號之住處及毅城公司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2 樓之 辦公室等處執行搜索,陸續扣得1-1 、1-2 、2-3 、3-1 、 4-1 、5-1 標案廠商投標資料及開決標資料正本、毅城公司 電腦列印資料、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活期存款存摺、如附 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、陳政治所有之筆記本1 本等物,而循 線查悉上情。
四、案經高雄市調處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 追加起訴。
理 由
甲、有罪部分
壹、程序事項
一、被告陳偉迪於調詢、偵訊之自白,具有證據能力: ㈠按被告之自白,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 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者,得為證據 ,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復為確保此意旨之 具體實現,另於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: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 於不正之方法者,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。然則非謂被告 可以無所顧忌、任意爭辯。易言之,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 何種原因坦承犯行,不一而足,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 待始承認,或未遭不正方式對待,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 免遭羈押,或出於自責悔悟者,或別有企圖,此為受訊問者
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之因素,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 而為旁人所知悉。因之,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,能恪遵法 律規定,嚴守程序正義,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 ,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,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 自白欠缺任意性。被告之自白茍係出於任意性,並與事實相 符者,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,即得為證據(最 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08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此項證 據能力之限制,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 ,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,故被告之自由意志,如與上揭不 正方法具有因果關係而受影響時,即應認其自白不具任意性 ,而不得採為證據。而上開所謂之利誘,乃詢問者誘之以利 ,讓受詢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,足以影響其陳述 之意思決定自由,應認其供述不具任意性,故為證據使用之 禁止。此所謂之利誘,係指詢(訊)問者誘之以利,使受詢 (訊)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而為自白,然並非任 何有利之允諾,均屬禁止之利誘。刑事訴追機關於詢(訊) 問前,曉諭自白減免其刑之規定,乃法定寬典之告知,或基 於法律賦予對特定處分之裁量空間,在裁量權限內為技術性 使用,以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勇於自白自新,均屬合法之 偵訊作為,而為法所不禁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