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09年度,24號
PTDM,109,交重附民,24,202108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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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
原   告 郭濬瑋
      郭浩禎
      郭清娘
      郭秋月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
被   告 林思廷



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59 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永彬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永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韻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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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