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366號
PTDM,108,附民,366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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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366號
原   告 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菽秝
原   告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秉益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
被   告 李靜彗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8 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思薇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秀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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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